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