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