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制定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报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期限及工作目标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