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二)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攀爬、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及其他设备设施;

(三)伤害动物或者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