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二)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攀爬、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及其他设备设施;(三)伤害动物或者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