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网络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他人隐私;(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发布、传播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等信息;(三)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