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乡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二)从建筑物中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三)侵占公共绿地,损毁绿化和绿化设施;

(四)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五)破坏消防设施;

(六)装修装饰作业违反有关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

(七)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歌舞、网络直播等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八)虐待、遗弃宠物,携犬出户不束绳牵引,不即时清除宠物粪便;

(九)违反规定饲养鸡、鸭、鹅、鸽、兔、猪、羊、牛等动物。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