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随意变更车道、超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影响安全驾驶;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越线停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六)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在道路、交通路口乞讨、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
(七)不依法依规停放车辆,占用电动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人行道、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