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垃圾分类规定;(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果皮、饮料瓶等废弃物;(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四)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