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夫妻平等,彼此关爱,互相忠实;

(二)自觉履行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孝敬长辈,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四)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树立良好家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