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杂物;(三)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四)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