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乱丢乱堆杂物;

(三)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四)圈养家禽家畜,避免干扰他人;

(五)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