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维护社区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建筑物中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二)爱护社区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爱护消防设施;

(三)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四)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歌舞、网络直播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文明饲养宠物,按照规定为宠物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即时清除宠物粪便;

(六)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