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三)维护景区环境,不得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不得攀爬、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及其他设备设施;

(四)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