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节约资源,减少垃圾产生;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不得向河流、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四)不得向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及其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得违法交易、运输、寄递、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