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地方的财政,自主安排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照顾。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自治县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税收返还部分,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返还给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的生活津贴和艰苦地区工作补助。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开支标准、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调整和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须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