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乡村振兴政策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实行分类指导,从资金、物质、人才等方面扶持欠发达边远地区,重点是扶持农民进行农业开发,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在边远山区的农民需要迁居的,应当做好规划和建设新的聚居点,切实解决生产生活用地,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到新的聚居点生产和生活。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边远乡镇村庄发展经济,修建公路、水利、水电等。
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