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