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