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