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