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从事有机旱作农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