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有机旱作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产品可追溯信息系统。有机旱作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所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