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循环发展,构建农作物上下游互逆的循环链;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