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农机农艺融合,引进、筛选、研发适合当地生产条件和特色作物的农业机械装备,推动山地适用小型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示范推广农机农艺融合的新装备。

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