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设智能化管理系统,推动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控制技术与装备在有机旱作农业生产上的集成应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有机旱作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有机旱作农业智能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