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立足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开展有机旱作农艺试验,推广有机旱作集成技术。鼓励和支持有机旱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和推广适合有机旱作的轻简化、标准化栽培技术,提高有机旱作农业生产效率。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