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