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