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