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