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