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