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促进城乡居民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