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