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