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