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