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