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