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

公示期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之日止。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