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监督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管。

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按照职权予以查处或者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