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