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