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