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