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实施强制拆除前,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公告和催告等程序,严格遵守送达和期限等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