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实施强制拆除前,实施强制拆除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公告和催告等程序,严格遵守送达和期限等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