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农村自建房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实、认定;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所在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将认定的违法建设工程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