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