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