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应当采取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的污染防治措施。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