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散养密集区,应当采取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的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