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