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要求,划定河流禁止设置排污口的重点保护河段,并负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工矿企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