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等,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要求,划定河流禁止设置排污口的重点保护河段,并负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工矿企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