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桑干河流域重要考核断面的水质和水量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水量保障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考核断面所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考核要求和标准采取河道清淤、截污纳管、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入河排污口达标整治、生态补水等措施,改善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