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流域生态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桑干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弃置、堆放妨碍行洪物体;(三)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五)设置拦河渔具;(六)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七)围垦河道;(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